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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竞业禁止纠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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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自遥到人事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违反竞业协议的人名叫陈善威,是公司前业务骨干,一年前离职,离职前,和公司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但是现在hr发现陈善威在另外一家与nck公司有竞争关系的c公司任职,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已经向陈善威和c公司提出异议,但是陈善威与c公司都不承认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故陈善威认为自己并未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林自遥翻看了档案,陈善威离职前的年薪是80万,公司按照年薪的30%向陈善威支付竞业补偿金,那就是陈善威不用上班,每年都有24万的保底收入,比自己每天早出晚归挣得还多,林自遥在心里默默流泪,自己真是太穷了啊。

    “没法谈了吗?”林自遥问人事部的刘桓。

    刘桓摇了摇头,说:“很难,陈善威的态度很坚决,坚决不承认自己违反了竞业协议;徐柏经理的意思是直接诉讼,不要再谈了。”

    徐柏如此坚决,想来陈善威是惹恼了这位人事部经理。

    人事部就犹如古代六部中的吏部,地位超然于其他的行政后勤部门,同级别的经理见到人事部经理也给几分薄面,人事部徐柏向来自我感觉良好,颇有一种盛气凌人的气势,人事部上行下效,上至经理、下至普通员工,都眼高于顶,很难沟通。

    “那你们后续还有没有接触过陈善威。”林自遥问。

    “没有。”刘桓说。

    “那好,你们人事部现在先不要接触他,也不要再和他谈这个事情,不要有任何联络。”林自遥说。

    “为什么?”刘桓是新人,没有操作过这种事。

    “免得打草惊蛇,有些证据要固定,不能让陈善威有防范的意识了。”林自遥解释道。

    刘桓不明所以,但还是点了点头。

    “我回去和我们经理汇报一下,你们把所有的材料都给我,我准备一下。”林自遥说。

    “没问题,都已经打包准备好了。”刘桓说。

    林自遥心想这个刘桓的配合度还是很高的,又想到刘桓初来乍到不久,还未沾染人事部的气氛,又觉得合理。

    “有没有和人事部说先让他们暂停接触陈善威?”余道贞问林自遥。

    “说了,很明确的告诉他们不要再接触陈善威,等我们法务部固定证据。”林自遥说。

    余道贞虽然没有什么,但是脸上已经流露出满意的神色,显然对林自遥处理事情的细致圆满很满意。

    ......

    c公司门口,林自遥和刘桓带着公证处的公证员蹲守在暗处。

    “桓哥,你要盯紧,全靠你了,我脸盲。”林自遥对刘桓说。

    说到认人,林自遥真的很为难,一个大活人她要见几次才能把人给认下来,更何况她只见过陈善威的照片呢。

    他们几个在盯陈善威,带上公证员是为了固定陈善威进入c公司的证据。

    刘桓额上冒着汗,不由地又看了看手中刘桓的照片,使劲地点了点头。

    “是不是那个人?”一个公证员指着一个从车上走下来的男子说道。

    林自遥和刘桓一个看活人、一个看照片,两人眼睛均是一亮,说道:“是,是,是。”

    公证员真是火眼金睛,林自遥和刘桓眼中都露出了佩服的神情,转念一想,又觉得两人都丢了脸,明明他们的任务是来认人。

    林自遥眨了眨眼睛,转过头对两位公证员说:“麻烦二位为我们固定一下证据。”

    “好。”公证员说。

    nck公司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不料劳动仲裁裁决陈善威胜诉,陈善威好不得意,nck公司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坐在法庭上,林自遥一度以为自己是nck公司的聘用律师,半年内,已经上庭两次了。

    主审法官居然又是何冰,何冰半年之内再次见到林自遥也是一愣,一时以为林自遥已经执业了,林自遥则礼貌地对何冰一笑。

    何冰却没有回报以相应的微笑,林自遥感觉有些尴尬。

    何冰一敲法槌,说道:“原告nck公司诉被告陈善威竞业禁止案件现在开庭。”

    原告nck公司员工林自遥、刘桓代表nck公司到庭,被告陈善威及其代理人秦波到庭应诉。

    这是林自遥第一次见到陈善威,陈善威不过35、6岁,戴着眼镜,斯斯文文的样子。想到陈善威只比自己大10岁,可是年薪却比自己高了几个层级,林自遥暗自计算着,自己再过十年,年薪恐怕还是不能赶上陈善威的一半。

    果然技术才是硬道理!

    何冰说:“原告,请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林自遥回过神,拿起起诉状,念道:“2013年7月25日,被告陈善威到原告nck公司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2018年4月6日,原告提交辞职申请报告,申请离职,并于2018年5月6日完成交接事项,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一份,其中第二条约定,无论原告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后24个月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原告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第六条约定,从劳动关系解除次日起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间,在竞业禁止期间,原告nck公司向被告陈善威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为竞业禁止年补偿费=陈善威离职前12个月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补偿费按月支付;第八条约定,如果陈善威违反协议第二、三、四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等同于陈善威离职前12个月从公司处获得的报酬总额3倍的违约金,因被告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被告应当另外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约定,因nck公司拒绝支付陈善威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给陈善威造成的损失,陈善威有权要求赔偿,因拒绝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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