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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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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如星见贺晟站在过道上,轻轻走上去,柔声问道:“在看什么?”

    贺晟转头看着并肩站在自己身边的林如星,这才是他在众合所的伙伴和队友,贺晟露出了真心的微笑,说道:“没什么,我们走吧。”说完,就大步走出律所。

    林如星站到贺晟刚刚站定的位置,朝着贺晟刚才望向的方向看去,自然就看到了会议室里的吴忧、李亦柯和林自遥。

    林如星不置可否地笑了,快步追上贺晟。

    “我送你回去吧。”贺晟对林如星说。

    “一起去吃点东西吧。”林如星建议道,已经晚上7点半了,她贪恋与贺晟在一起的每一分时光。

    贺晟轻轻摇了摇头,委婉拒绝道:“不了,一会,我还得去接苏薇。”

    林如星很失望,她抿了抿嘴,又恢复了明媚爽朗的样子,说道:“既然要去苏薇那里,就不用送我了,太浪费时间了,你把我放在前面的地铁站吧,我自己坐地铁回去。”

    林如星的家和慕唯在相反的方向。

    贺晟轻轻点了点头,林如星永远都是如此善解人意。

    林如星却觉得自己永远都要给苏薇让位,她心里很不痛快。

    林如星从包里拿出了一大包的维生素,对贺晟说:“这些是澳洲的维生素、保健品,有的是给你的,有的是给叔叔阿姨的,有的是给你弟弟妹妹的,我都写好名字了,你自己分了吧。都是挺好的保健品,我看龙律师也吃这个牌子,应该错不了。”

    林如星口中的龙律师是众合所的创始人之一龙宇飞,也是贺晟所在团队的领头人。

    贺晟眸光一闪。

    “诶,地铁站过了。”林如星着急地对贺晟说。

    “我送你回去,别去挤地铁了。”贺晟说。

    林如星看着贺晟的侧颜,嘴角扬起了微笑。

    贺晟到达慕唯已经是晚上九点了,苏薇埋怨道:“怎么这么迟才来,我都饿死了。”

    苏薇一直饿着肚子在等贺晟。

    贺晟说:“准备下班了,却被龙律师叫住了,所以有些耽误了。”

    苏薇露出一副“原来如此”的表情,然后挽住贺晟的手臂,说:“饿了吧,走,吃饭去。”

    贺晟微微松了一口气。

    苏薇很介意林如星的存在,不止一次要求贺晟与林如星拆伙,可贺晟不同意,林如星是他很好的合作伙伴,两人为此有了几次很不愉快的争吵。

    为了避免争吵,贺晟尽力不在苏薇面前提到林如星,更不用说让苏薇知道自己单独送林如星回去了。

    从贺晟的角度出发,他与林如星清清白白,林如星是不可多得的工作伙伴也是朋友,林如星非但没有做错任何事还对自己助益良多,自己没理由与她拆伙,也不想与她拆伙,再去寻找另一个和林如星一样合拍的伙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从苏薇的角度出发,林如星不过就是一个可以随时替代的合作伙伴,更何况因为林如星,她和贺晟还生出过那样大的误会,贺晟为了她,也应当和林如星拆伙。

    解决不了的争议,贺晟和苏薇两人都有些逃避地将它搁置在那里。

    这个问题,是横在贺晟和苏薇之间的一个未解的难题,更是男人和女人看问题角度不同的一个小小缩影,就犹如徐枫去平城之事,徐枫以为自己可以兼顾事业和爱情,林自遥却希望徐枫能够将她的感受放在事业之前。

    到底谁对谁错呢?似乎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

    过了一个月,彭程诉林坦的案件开庭了。

    主审法官是个法学女博士,覃涵。

    覃涵拿到这个案子就非常感兴趣,不但对案件本身感兴趣,对吴忧也很关注,她早已听闻吴忧大名,很想见识见识吴忧的实力,究竟是实至名归还是浪得虚名。

    林自遥听过覃涵的大名,是个专业型的法官,虽然这个案件是吴忧和李亦柯的,但是她还是申请去旁听。

    穿着法袍的覃涵昂首阔步地迈入法庭,站到审判席中央,环顾众人,小小的身量颇有种威严的气魄。

    吴忧、李亦柯一直站着,坐在位置上的林坦代理律师元武也不自觉地站了起来。

    “都坐下吧。”覃涵说。

    “原告彭程诉被告林坦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在开庭。”覃涵说。

    “开庭前十五日,被告是否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覃涵问。

    林坦的代理人元武说:“收到。”

    覃涵又问吴忧:“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辩状、证据清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吴忧答道:“收到。”

    “本案由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双方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覃涵问。

    吴忧和元武说道:“无异议。”

    “现在核对双方到庭人员。”覃涵说。

    覃涵的说话节奏很快,不自觉地增加了庭审的紧张感。

    李亦柯说:“原告彭程委托众合律师事务所吴忧、李亦柯律师出庭,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元武代表林坦说:“被告元武委托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元武出庭应诉,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覃涵说:“下面请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李亦柯拿起起诉状,念道:“今年4月15日,原告彭程与被告林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彭程将名下坐落于学前路83号城市花园7座908的房产卖给被告林坦,合同约定:1、在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履约定金10万元;2、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30%的购房款;3、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被告办理贷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4、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购房款的,视为被告根本违约;5、因被告原因造成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且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于当日支付履约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购房首付30%,经催促,被告明确表示不会继续履行合约,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2、被告支付的10万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没收;3、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5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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