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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章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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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武没有想到,李亦柯发表了如此一番长篇大论,而且看法官覃涵的样子,似乎听得很认真、很入迷。

    元武心中暗叫不好,比起李亦柯的论述,自己的观点似乎显得很单薄。

    李亦柯发表辩论意见时,覃涵一直注视着李亦柯,以往,李亦柯是十分不习惯被别人盯着的,一旦别人盯着他看,他就会觉得浑身不自在,下意识地避开他人注视的眼神。可现在,他非但没有感到不适,反而有一种自己观点被人认真聆听的获得感和认同感,并不时与覃涵用眼神交流互动。

    这是林自遥告诉他的,与人交流时,要直视对方的眼睛,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观点自信的表现,这样一来,更容易取得对方的认同。

    李亦柯接着说:“违法建筑是违法建造行为的产物,与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一样,转让法律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如毒品、枪支弹药等无疑会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害;归根结底,违法建筑的流转只是权利的流转,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其存在更多的危害;是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债权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增加损害两者利益的可能。违法建筑的产生和流转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违法建筑的建造和买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众多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和增加其家庭收入,从一定程度上保持社会的稳定;允许违法建筑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物尽其用的原则,激发了市场的活力。综上,原告方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执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覃涵望向元武,说道:“被告代理人可以发表代理意见。”

    元武略一沉吟,说道:“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我想先请问对方代理人一个问题。”

    覃涵说:“同意。”

    吴忧和李亦柯对视一眼,又不约而同地望向元武。

    元武问:“刚才原告代理人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角度出发,论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那么我想问,诉争房屋二层房产是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因为其违法性,永远不可能进行不动产登记,那就不可能取得物权,一个没有物权的产物,可以说是没有所有权的,没有所有权,那就不能成为合同标的,合同没有标的,就不具备成立生效的构成要件,从这个角度出发,这份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元武心里得意,这个知识点你们总答不上来了吧。

    连覃涵也望向吴忧和李亦柯,期待他们将如何回答。

    李亦柯低头浅笑,他从容答道:违法建筑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违法建筑的建造行为是典型的事实行为,因而新建建筑之所有权之取得应适用《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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