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弹窗广告,好看的免费小说阅读网,赶紧加入收藏夹吧!
首页 > 其他类型 > 你好律师小姐姐 > 第405章 仙云的别墅(9) 阅读设置

第405章 仙云的别墅(9)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你好律师小姐姐 小说()”查找最新章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法院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第二,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申请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主动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rose的母亲郭云,年过五旬,却打扮地花枝招展,脸上施着厚厚的粉黛。

    rose母亲对rose和林云飞的事一清二楚,却是持支持态度,甚至一直让rose想办法尽快扶正。

    沈仙云看着rose母亲的样子,心中暗骂:老虔婆,真是有其母必有其女。

    郭云看看沈仙云韶华易逝,再看看自己犹如一朵盛放娇花样子的女儿,沈仙云哪里就是rose的对手了。

    又想到最近沈仙云对自己宝贝女儿的折磨,更是气的牙痒痒,心里想着一会儿要怎么好好教训沈仙云一顿。

    两人心里各自计较。

    法官刘亦风没有洞察两人心头的较劲,拿起法槌轻轻一敲,然后宣布:“原告沈仙云诉被告林玫、第三人郭云不当得利纠纷案正式开庭。”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刘亦枫说:“现在查明到庭当事人情况。”

    林自遥说:“原告沈仙云,女,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林自遥代理诉讼,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rose和母亲郭云共同委托律师詹穹进行诉讼。

    詹穹说:“被告林玫,女,本人到庭应诉;第三人郭云,女,本人到庭应诉。被告以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穹、阮小慧代理诉讼,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刘亦风:“三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林自遥侧目询问沈仙云,然后回答:“没有异议。”

    林玫和郭云皆摇了摇头,说:“没有异议。”

    刘亦风说:“本案由本人担任独任审理,由李华担任书记员,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林自遥、詹穹说:“没有异议。”

    詹穹:“下面,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林自遥说:“被告林玫女士于2016年6月5日受赠林云飞先生别墅一套,别墅位于林中路78号天江丽景小区7号,别墅乃林云飞先生全额付款。2017年5月,林玫女士将诉争别墅以买卖的形式转移至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郭云女士名下,但此次的买卖行为郭云女士并未支付购房款,兼之受让第三人郭云女士是林玫女士的母亲,因此,林玫女士的房屋转让行为,名为买卖实质上是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沈仙云女士与赠与人林云飞先生是夫妻关系,林云飞先生用于购买别墅的购房款是原告与林云飞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购买别墅的购房款有1000余万之巨,不属于夫妻个人合理的自主开支范围,林云飞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未征得原告沈仙云女士同意,因此,林云飞先生的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原告沈仙云女士要求撤销;林玫女士明知林云飞先生的婚姻状况,仍然接受大额赠与,明显是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且其取得别墅没有正当理由,因此应当返还别墅。”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小技巧:按 Ctrl+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按 回车[Enter]键 返回章节目录,按 ←键 回到上一章,按 →键 进入下一章